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日前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其中,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供排水设施等;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其他环卫设施等;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
原文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202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