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发的《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加快推进黄河保护立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化解和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企业而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降低风险,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以使用保险金支付大部分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在设定基准费率时,也会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过往发生污染事故的情况等,无形中也会倒逼企业严守生态红线、环境质量底线。
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管理转型的迫切要求。对此,笔者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是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当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主要由政策性文件来推动,在缺乏上位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时可能会出现职权不清晰的情况。应完善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监管主体、赔偿范围、理赔标准、举证责任等,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黄河流域各省份应结合各自实际,遵循有特色、不重复、不冲突的地方立法原则,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地方立法上的逐渐落地,助力黄河生态保护。
二是培育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的专业机构。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复杂性、突发性,增加了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技术难度。一旦发生黄河流域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评估、环境风险程度大小如何把握等,需要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必须专业、客观、公正。应大力培育和发展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的专业机构,评估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数额。要严格规范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专业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对专业评估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动态管理,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可以通过社会培训和高校教育等方式培养专业性的企业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人员,充实人才储备。
三是完善多方参与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机制的构建需要多方联动参与,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部门、融资机构等。比如,一旦发生污染损害事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部门应做好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责任认定的工作,为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提供权威依据。鼓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以绿色信贷助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比如,当排污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绿色信贷申请后,可将绿色信贷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打包给排污企业;或当排污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绿色信贷申请时,如果其持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商业银行可给其一定优惠。
四是政府加大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支持力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经验较少,政府应积极引导。一方面,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让企业真正意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比如,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充分享受相关业务的税收优惠,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扩大投保企业的选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