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日前出台《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关系全面形成。
聚焦生态补偿“全”要素,《意见》提出,要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将水流、森林、湿地、渔业资源、耕地等具有江西特色优势的要素作为补偿对象,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在湿地保护上,要逐步实现江西省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强化鄱阳湖湿地监测预警,改善候鸟栖息地生态环境,探索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办法。同时,积极探索统筹保护模式,系统谋划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一体推进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探索开展将碳汇纳入生态保护补偿核算范畴的研究。
聚焦生态补偿“全”流域,《意见》强调,要实施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对五河源头、东江源头、鄱阳湖核心区域、国家级禁止开发区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在省对县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要持续推进江西湖南渌水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长江千流江西与安徽、湖北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聚焦生态补偿“全”过程,《意见》提出,要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完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建立统一的“江西绿色生态”评价标准、标识体系,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为强化激励和硬化约束,《意见》还从规范补偿机制建立、补偿机制实施、补偿效果评估、市场参与路径等关键环节和流程入手,按照权责一致、分类分级的方式,做好各类型、各层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衔接配合,并强调财政资金的统筹、绩效评估及结果运用等。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吕卓然 记者张林霞
来源:中国环境报